适用的法规和标准清单
法规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2、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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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6/10 | 2021/9/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订) |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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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3/15 | 2022/10/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 |
3.9
吊装作业 lifting work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
3.12
断路作业 work for road breaking
生产区域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通用要求
4.1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4.2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确保满足相应作业安全
要求:
a) 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
b) 对具有能量的设备设施、环境应采取可靠的能量隔离措施;
注:能量隔离是指将潜在的、可能因失控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损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能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隔离和保护。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
c) 对放射源采取相应安全处置措施。
4.3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满足GB39800.1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
4.4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主要包括:
a)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与应急措施:
b)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教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c)涉及断路、动土作业时,应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交底。
4.5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之符合如下要求:
a) 作业现场逍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 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应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设施应确保安全;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 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符合作业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f) 设置符合GB2894的安全警示标志;
g) 按照GB30077要求配备应急设施;
h) 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在现场就近(30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4.6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各自作业要求,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7 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定专人统一协调管理,作业前要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肠通,确保作业安全:
4.8 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相关单位及人员。
4.9 特殊作业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界定为GBZ/T260中规定的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4.10 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
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
a) 作业前检查安全作业票。安全作业票应与作业内容相符并在有效期内;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已得到落实。
b) 确认相关作业人员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
c) 核查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满足作业要求。
d) 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
e)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应中止作业,并采取安全有效措施进行应急处置;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f) 作业期间,监护人不应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应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安全作业票,中止作业。
4.11作业审批人的职责要求:
a) 应在作业现场完成审批工作;
b) 应核查安全作业票审批级别与企业管理制度中规定级别一致情况,各项审批环节符合企业管理要求情况;
c) 应核查安全作业票中各项风险识别及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4.12 作业时使用的移动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仪,氧气检测仪应符合GB15322.3和GB/T50493一
2019中5.2的要求。
4.13 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
a) 作业现场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
b) 受限空间内使用的照明电压不应超过36V,并满足安全用电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不应超过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灯具;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
c) 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红灯;
d) 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4.14 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
4.15 作业完毕,应及时进行验收确认。
4.16 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安全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4.17 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对风险管控措施,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
4.18 安全作业票应规范填写,不得涂改。安全作业票样式和管理见附录A和附录B。
9 吊装作业
9.1 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物质量m不同分为:
a) 一级吊装作业:m>l00t;
b) 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 三级吊装作业:m<40t。
9.2 作业要求
9.2.1 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 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9.2.2 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
9.2.3 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
9.2.4 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9.2.5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签字确认。
9.2.6 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T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9.2.7 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9.2.8 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人员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9.2.9 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锚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9.2.10 吊装作业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 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吊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 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
4) 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9.2.11 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
b)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 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 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 9.2.10 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人员应做相应处理。
9.2.12 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应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
9.2.13 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文件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9.2.14 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 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12 断路作业
12.1 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会同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部门制定交通组织方案,应能保证消防车和其他重要车辆的通行,并满足应急救援要求。
12.2 作业单位应根据需要在断路的路口和相关道路上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在作业区域附近设置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
12.3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2h、夜间不超过1h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域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可不设标志牌。
12.4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断路作业时设置的道路作业警示灯,应满足以下要求:
a)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15m,不低于1.0m;
b)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域的轮廓;
c) 应能发出至少自150m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12.5 作业结束后,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域、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并与危险化学品企业检查核实,报告有关部门恢复交通。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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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9 | 2014/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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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30 | 2022/6/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 法律法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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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3/23 | 2016/7/1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 |
第四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首次检验、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